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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2008-05-08 13:47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安全保卫工作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日常行政工作中,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和“责任追究”的原则,确定各岗位的安全管理人,明确单位内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党委、院长和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各种案件;做好情报信息工作,随时掌握社情、校情动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法制安全教育;对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抓好门卫管理和值班巡逻,维护校园治安秩序。负责学校的防火安全;做好重点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预防各种突发事件和灾害性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的稳定。

、校内活动及公共场所管理
  (一)学校内部各单位、学生会及各社团在院内举办大型活动,要按照《河南财经学院关于加强各类重大活动管理的规定[院发(2005)73号]》要求,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举办参加人数超过200人的活动时,主办单位应与保卫处共同商定安全保卫措施,以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二)举办活动需使用体育场地、报告厅、学生教室的,主办单位应当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主办活动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维持秩序。

(四)场地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场地、器材设施的管理,有重大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

(五)主办活动的单位,应针对活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群体性的意外事故。

(六)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校内张贴广告、悬挂条幅。

二、学生宿舍治安管理
  (一)在学生宿舍居住的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宿舍管理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宿舍管理人员及治安执勤人员的管理。
  (二)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特殊情况需留宿者,必须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对末经批准强行留宿的校外人员,学校保卫部门可强令其离开宿舍。
  (三)学生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

(四)严禁在学生宿舍楼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杂物。

(五)禁止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热的快、电热毯、电炉等电热器具。

(六)严禁在学生宿舍内进行嫖、赌、毒,打架斗殴、流氓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违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
  (一)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确保安全。
  (二)机动车辆进校后必须减速慢行,按指定地点停放。
  (三)严禁在校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

(四)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停放在道路上。

(五)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校内道路进行商业经营活动。

(六)因施工占用或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应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设置警示灯。

四、校园内部治安管理
  有下列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秩序,侵犯人身权利或损坏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本规定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由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赔偿或者负担医疗费用。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扰乱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医疗或其它工作秩序,尚未造成损失的;
  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校内文体活动场所,影响学院正常活动,不听管理人员劝告的;
  3、在公共场所刻画,有意踢踏墙壁,涂抹、损毁各种标志,擅自挪动校内路障、交通防火等标志的;
  4、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体育设施、宣传布告栏等公共设施的;      
  5、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6,在校园内做有损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行为的;
  7、擅自入校摆卖、收购废旧物资、不听管理人员劝告的;
  8、在学院内使用能够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或使用弹弓的;
  9、在学院内道路中间玩耍、打闹、追逐、妨碍车辆或行人通行,不听劝告的;
  10、携带、隐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的;
  11、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携带炸药、雷管、毒品等危险品进校的;
  12、阻碍学院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的;
  13、在校园内使用大功率音响,影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的;
  14、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打架、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15、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16、殴打、侮辱、诽谤或谩骂他人的;
  17、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18、写恐吓信、匿名信或者用电话等其它方法威协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9、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电报的;
  20、偷窃、骗取、抢夺、哄抢少量公私财物的;
  21、包庇他人犯罪或与犯罪事实确有牵连的;
  22、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犯罪分子窝赃、销赃的;
  23、骑来历不明的自行车或者私拆他人自行车零件的;
  24、损坏公私财物的。
  25、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书画、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的;
  26、嫖娼,卖淫的;
  27、吸食、贩卖鸦片、海洛因等毒品或为吸毒贩毒提供条件的。
  28、利用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责任追究

(一)严格执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度。各单位领导干部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落实安全工作职责的成绩,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与干部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对领导干部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危害学校稳定,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单位进行查究。

(二)对因失职、渎职,工作失误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赔偿经济损失外,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学校重点要害单位或部位,必须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因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力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事故的,追究单位安全防范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的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学生宿舍楼门卫管理制度》、《值班巡逻制度》的具体要求。因值班管理人员擅离岗位或不负责任而发生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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