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
(暂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构建和谐校园,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校园区域内周一至周五的上课期间,严禁任何人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商业活动(公益性宣传除外),星期六和星期日限制性摆摊,在批准的摊位中,严禁经营食品类和化妆品类物品。
二、审批程序
(一)校学生会、社联、科协等组织等组织所拉赞助,由负责人写出书面申请,交由校团委领导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到保卫处进行审批。
(二)院系学生会或其他社团组织所拉赞助,由负责人写出书面申请,交由院系副书记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到保卫处进行审批。
(三)贫困生勤工助学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由院系副书记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附贫困生证明,到保卫处进行审批。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交通秩序,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四、经过审批的在指定位置经营的摊位,保卫处不收取任何费用。由于校内场地有限,加上需要平衡各社团及院系的需求,进行商业活动原则上每个社团及院系每月仅限一次商业活动。
五、商业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出现以下情况,保卫处有权予以取缔:
(一) 摆摊经营项目与申请内容不符,或擅自改变摆摊地点和时间的;
(二) 组织者不采取安全、保洁等措施,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或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三) 设摊活动直接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交通秩序的;
六、未经审批程序擅自摆设的摊点一律予以取缔;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
七、审批时间:每周三、四下午14:00-1700,逾期不再办理。
保 卫 处
2013 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