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优化校园育人环境,根据《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郑州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确定本规定。
一、学校保卫部门负责本校内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实行暂住登记制度,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需在本校暂时居住的人员,应申报暂住登记。凡需在学校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年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员,应当持本辖区暂住人口登记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到保卫处申报暂住登记。
二、暂住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到辖区暂住人员登记机关办理:
(一)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暂住人员由户主负责为暂住人员办理居住证。
(二)居住在校内从事建筑施工及后勤服务的暂住人员,由聘用单位为暂住人员集中办理居住证。
(三)居住在其它地方的由个人直接办理居住证。
(四)在校统招生和成教生,由保卫处协助各院、系为学生集中办理居住证。
三、居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到辖区暂住人口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四、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学校时,应到辖区暂住人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居住证。遇有公安保卫人员执行公务,查验居住证时,应接受查验,不得拒绝;不得使用伪造的居住证或借用他人的居住证。
五、学校实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制,聘用暂住人员的单位,应当配合保卫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一)暂住人员在校内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暂住人员不得留宿其他外来人员。特殊情况必须到保卫处登记经允许后方可居住。
(三)在本校进行各种施工的人员,应保持工作区整洁,施工材料不准随意堆放,污染环境。
(四)注意防火安全,不准乱扔烟头、焚烧垃圾杂物,乱拉电线和超负荷用电。要爱护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灾,积极扑救,并及时报告。
(五)暂住人员应提高警惕,注意防盗、防毒、防破坏、防诈骗,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保卫处。
六、各聘用单位对本单位的暂住人员负有管理责任,暂住人员如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行为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暂住人员违纪违法造成学校集体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要追究聘用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保卫处对外来施工队负有治安管理责任。各施工队负责人在进驻学校后的3天内必须将人员名册、施工项目工作起止时间、是否在校内居住等情况书面报告保卫处。并与保卫处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安全防范的各项工作。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2007
年
11
月
20
日